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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3日 点击数: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10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根据我市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2224时前,依法依规取消全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设置的卫生防疫检查站。

二、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继续实施网上预登记制度,凡通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机场、码头及火车站等入厦人员,应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企业用人单位凭入厦人员完成登记的手机页面办理复工(录用)手续;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凭入厦人员完成登记的手机页面办理入住手续。

四、机场、火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要继续做好乘客体温测量、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等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222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9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我市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由企业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实行14天监督性医学观察。

二、企业用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监督性医学观察工作,早晚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外来人员(需要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除外)和外来车辆,按规定检测体温后可以正常进出小区(自然村);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须经小区物业同意后进行。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疫情防控为由在市政道路上设卡拦截、阻断交通,阻拦人员进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221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8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市决定自202027日零时起,正式实施入厦人员网上预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通过高速、国省道路、机场及火车站入厦人员,应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抵厦之后,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工作。

所有入厦人员有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本通告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请予以理解配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26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7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单位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

二、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必须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

三、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四、对于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五、对社区(村)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外来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小区(自然村);市民不得接纳任何14天内有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居住;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物品统一放置到小区(自然村)指定的存放处;暂停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水电煤气、电梯等应急维修需要的除外)。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村)负责小区出入口的管控责任,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志愿者等方式进行组织。

六、加强小区环境治理,防疫期间进一步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废弃口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电梯、门厅、过道等重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杀工作。

七、实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白事办理需提前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备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参与活动全程管理。

八、零售药店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等相关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顾客须凭身份证实名登记和购买,对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购药的,药店须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报告市卫健部门。

九、落实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刻报告所在社区(村)。

十、严禁恶意造谣传谣、谎报隐瞒疫情、发布不实信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各项通告。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26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6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社区(村)必须对进出人员实施全覆盖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要求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二、各社区(村)对重点疫区来厦人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摸排,逐户逐人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完善健康管理台账,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漏一人。无症状者应居家隔离14天,每日对其体温进行两次上门测量登记,社区(村)应做好记录,期满无症状者可解除监测。对发热症状者,由社区(村)拨打120及时送达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必须佩戴口罩,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三、全市营业性洗浴按摩(含足浴、SPA、桑拿)等人员密集场所立即暂停对外营业,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131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5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村(居)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短信、广播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信息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

二、各区、各镇(街)、各村(居)要努力引导广大群众做到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多一点手机问候与关心。

三、市、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村(居)应加强对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四、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集市、民俗、民间信仰、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活动;暂停各类大规模群体性聚餐活动。

五、全市所有的室外游乐活动场所和公共温泉营业场所暂停对外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128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4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文化演出、娱乐演艺场所,电影院,网吧暂停对外营业。

  二、全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业余训练活动一律停止举办;全市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室内体育经营场所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暂停对外开放。

  三、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暂停对外营业。

  四、全市所有的公园、景区,厦门山海健康步道暂停对外开放。

  五、全市各商场、超市等场所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消毒、清洁与防疫工作。进入各商超的员工、顾客必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暂停营业和暂停开放的场所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26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3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暂停各类活禽交易。各类活禽恢复交易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26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防疫消毒工作,对进出乘客必须测量体温。

  二、在全市国省干道、高速出入口设立17个交通卫生防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及人员实施疫情排查防控,对驾乘人员测量体温。

  三、乘坐地铁、公交、BRT、轮渡、出租车(含网约车)的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不得乘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26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1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所有2020112日以来湖北(武汉)来厦、返厦人员实行摸排、报告及管理制度。上述人员应主动向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酒店申报,并全力配合相关管理。

  二、请市民加强自我防护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尤其是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出活动应佩戴口罩,降低呼吸道感染风险。我市将加大采购力度,努力确保口罩的供应。

  三、所有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一旦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将按有关规定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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